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黃淑芬
樓之7被告 余大雄 被告 黃佳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0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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