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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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乙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乙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稽。又本件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各編號所示商標之物品,有鑑定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存卷可參(警卷第40至
41、46至234頁),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專用期限1蠟筆小新行動電源8件00000000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6年6月15日2蠟筆小新插頭1件3蠟筆小新線套2件4蠟筆小新傳輸線5件5蠟筆小新手機殼19件6DORAEMON手機殼1件00000000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117年11月15日7DORAEMON傳輸線1件8DORAEMON插頭1件9Supreme手機殼2件00000000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120年1月15日10Supreme傳輸線1件11NIKE手機殼1件(警方蒐證)00000000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13年9月15日12NIKE手機殼4件13NIKE傳輸線1件14GUCCI手機殼6件00000000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12年8月15日115年6月30日15CHANEL手機殼4件00000000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5日113年7月15日16HELLOKITTY手機殼4件0000000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18年8月15日112年12月31日17HELLOKITTY行動電源1件18HELLOKITTY傳輸線5件19HELLOKITTY插頭2件20MYMELODY傳輸線2件00000000同上119年6月15日21MYMELODY插頭3件22babycinnamon行動電源2件00000000同上112年1月15日23babycinnamon傳輸線1件24babycinnamon手機殼1件25babycinnamon插頭1件26LittleTwinStars傳輸線1件00000000同上119年6月15日27KEROKEROKEROPPI插頭1件00000000同上120年7月15日28KEROKEROKEROPPI傳輸線1件29KUROMI插頭2件00000000同上118年4月15日30KUROMI傳輸線1件31POMPOMPURIN手機殼1件00000000同上119年6月15日32POMPOMPURIN傳輸線2件33POMPOMPURIN插頭1件34角落小夥伴行動電源1件00000000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15年9月30日119年10月15日35角落小夥伴手機殼2件36角落小夥伴插頭1件37角落小夥伴傳輸線3件38APPLE手機殼9件00000000美商蘋果公司1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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