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今綾
楊家授 被告金辰佳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勝良 被告 呂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就附表編號5至編號10所示借款利息利率誤載為年息2.48%(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1年5
月11日具狀將利率更正為「2.92%」(見本院卷第129、135頁),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辰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辰佳公司)邀同被告葉勝良、呂秀貞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額,願與金辰佳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金辰佳公司於109年4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10筆款項,合計14,612,667元。詎金辰佳公司自110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是依被告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13,881,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葉勝良、呂秀貞均為金辰佳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881,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代碼表、財政部稅務查詢結果、顧客帳戶資料畫面查詢、保證書、約定書、存款明細分類帳、繳款紀錄、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增補條款約定、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營運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貸款展延增補條款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企業網路銀行『企業資融服務』業務申請書兼登錄單、國內信用狀授信記錄表、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匯票、匯票申請書、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影本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37至143頁、第14
7至295頁、第299至309頁),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
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查被告金辰佳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葉勝良、呂秀貞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表:(新臺幣:元)編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計算期間利率(年息)1200,000193,792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2.92%自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820,000820,000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3780,000780,000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4800,000775,169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2.92%自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51,800,0001,800,000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2.92%自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67,200,0007,200,000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2.92%自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7350,632210,632110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92%自110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8251,902251,902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92%自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91,402,524842,524110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92%自110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101,007,6091,007,609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92%自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14,612,66713,88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