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26號

聲請人 蔡馮金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佩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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