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債權人 鄭嘉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志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債務人趙志成給付之依據。
二、第三人 徐敏晃 於事發時任職處所之相關文件,並提出該處所之登記資料(如係公司請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如係商號請提出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