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昭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昭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昭文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附表:受刑人賴昭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2年03月07日│102年08月1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236號│102年度偵字第469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102年度六交簡字第1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2月07日│102年09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102年度六交簡字第162號││決├────┼────────────────┼────────────────┤││確定日期│103年02月07日│102年10月25日│├────┴────┼────────────────┴────────────────┤│附註│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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