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00號聲請人華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祖義 訴訟代理人 黃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中泱工程顧│彰化商業│106年8月25日│93,970元│MN0000000│││問股份有限│銀行中正││││││公司│分行││││││ 黃宏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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