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告 吳萬濤
蔣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黃齡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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