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27日對相對人所發信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通知,經依相對人
契約地址於97年3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為通知,惟因相對人
行蹤不明遭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等情,業據
其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
影本及回執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