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救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被   告 富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業據其提出准予法律扶助審查
表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全戶財產所得明細表查核屬
實。本件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亦無所得,又非顯無勝訴之
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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