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甲○○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13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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