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復於97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15日,上開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7年6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8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而本件徒刑部分最後事實審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529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