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 律師被告 葉介弦 被告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蔡宥驊
參加人泰安產物保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季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甫 複代理人 趙傳芬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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