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珍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珍鉅以送貨為業,為一職業駕駛人,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11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鎮○道○號○路北向行駛,行經北向93.3公里處,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適當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前行,而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鍾貴財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頸椎第三四節狹窄合併中心脊髓症候群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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