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陳丁煬 相對人 陳乾寶 相對人 陳狄東 相對人 陳為政 相對人 張慶尊 相對人 張慶承 相對人 陳炳南 相對人 陳汝淮 相對人 陳森本 相對人 陳泓霖 相對人 陳瑲煇 相對人 張銀坤 相對人 張銀賢 相對人 張邱玉雲 相對人張 士明 相對人 張克仲 相對人 陳墩 黃相對人 陳墩發 相對人 張敏 相對人 張靖二 相對人 張靖殿 相對人 張靖權 相對人 張家 綸相對人 張嘉芳 相對人張 秀銮 相對人 蕭文明 相對人 蕭富澤 相對人 蕭春 美相對人 張結成 相對人 張結榮 相對人 張玉慧 相對人 張碧 芳相對人 陳重雄 相對人 江麗芳 相對人 陳冠宇 相對人 陳怜 吟相對人 陳重達 相對人陳 重嘉 相對人 許新啟 相對人 許文建 相對人 許家彰 相對人 許瓊華 相對人 王三 能相對人 王宏森 相對人王 三華 相對人 王玉珠 相對人 王玉權 相對人 王玉琴 相對人 嚴林小梅 相對人 嚴正熙 相對人 嚴玲 惠相對人 嚴玲瑤 相對人 嚴玲珠 相對人 嚴涼 相對人 陳嚴錦 相對人 劉嚴端 相對人 曾嚴 彩密 相對人 詹嚴彩淑 相對人 張嚴彩盆 相對人許 天盛 相對人 許竹辰 相對人 許德豐 相對人 林曾銀 相對人 李曾夏 相對人 許忠 義相對人 許淑樺 相對人許 凱扉 即 許婉婷 相對人 許琮緯 即 許仲堯 相對人 許為柴 相對人 謝兼夫 相對人 陳錫村 相對人 陳榮 興相對人 陳新樂 相對人陳 美觀 相對人 蔡時維 相對人張 羅碧霞 相對人 石蔡 玉枝 相對人 鄭寶秀 相對人 陳怡君 相對人 陳怜妤 相對人 嚴杞 櫻花相對人王 素娥 相對人 嚴啟斌 相對人 嚴啟俊 相對人 嚴正安 相對人 嚴正達 相對人 嚴玲璦 相對人 嚴玲娟 相對人曾 秀篁 相對人 陳念慈 相對人 陳孝華 相對人 陳生元 相對人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分擔之。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所預納、支出之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分別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編號│項目│金額│預納人│備註│├──┼───────┼────┼──────┼───┤│1│裁判費│15,850元│聲請人││├──┼───────┼────┼──────┼───┤│2│複丈費、地籍圖│1,750元│聲請人││││抄錄費││││├──┼───────┼────┼──────┼───┤│3│謄本費│280元│聲請人││├──┼───────┼────┼──────┼───┤│4│複丈費│21,600元│聲請人││├──┼───────┼────┼──────┼───┤│5│複丈費、地籍圖│10,950元│聲請人││││抄錄費││││├──┼───────┼────┼──────┼───┤│6│複丈費、地籍圖│12,150元│聲請人││││抄錄費││││├──┼───────┼────┼──────┼───┤│7│謄本費│300元│聲請人││├──┼───────┼────┼──────┼───┤│8│登報費│500元│聲請人││├──┼───────┼────┼──────┼───┤│9│登報費│540元│聲請人││├──┼───────┼────┼──────┼───┤│10│登報費│1000元│聲請人││├──┼───────┼────┼──────┼───┤│11│登報費│3,180元│聲請人││├──┼───────┼────┼──────┼───┤│12│戶籍謄本費│420元│聲請人││├──┼───────┼────┼──────┼───┤│13│戶籍謄本費│540元│聲請人││├──┼───────┼────┼──────┼───┤│14│戶籍謄本費│200元│聲請人││├──┼───────┼────┼──────┼───┤│15│戶籍謄本費│480元│聲請人││├──┼───────┼────┼──────┼───┤│16│戶籍謄本費│300元│聲請人││├──┼───────┼────┼──────┼───┤│17│戶籍謄本費│20元│聲請人││├──┼───────┼────┼──────┼───┤│18│戶籍謄本費│20元│聲請人││├──┼───────┼────┼──────┼───┤│19│戶籍謄本費│20元│聲請人││├──┼───────┼────┼──────┼───┤│20│戶籍謄本費│340元│聲請人││├──┼───────┼────┼──────┼───┤│21│戶籍謄本費│280元│聲請人││├──┼───────┼────┼──────┼───┤│22│戶籍謄本費│585元│聲請人││├──┼───────┼────┼──────┼───┤│23│戶籍謄本費│600元│聲請人││├──┼───────┼────┼──────┼───┤│24│戶籍謄本費│480元│聲請人││├──┴───────┼────┼──────┼───┤│合計│72,385元│││└──────────┴────┴──────┴───┘附表:
┌─┬───────┬────────┬───────┐│編│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訴訟費負擔金額││號│││(新台幣)│├─┼───────┼────────┼───────┤│1│陳丁煬│57818/423551│------│├─┼───────┼────────┼───────┤│2│陳重雄、江麗芳│40338/423551│6,894元│││、陳冠宇、陳怜││(連帶負擔)│││吟、陳重達、陳│││││重嘉、許新啟、│││││許文建、許家彰│││││、許瓊華、王三│││││能、王宏森、王│││││三華、王玉珠、│││││王玉權、王玉琴│││││、嚴林小梅、嚴│││││正熙、 嚴玲惠 、│││││嚴玲瑤、嚴玲珠│││││、嚴涼、陳嚴錦│││││、劉嚴端、曾嚴│││││彩密、詹嚴彩淑│││││、張嚴彩盆、許│││││天盛、許竹辰、│││││許德豐、林曾銀│││││、李曾夏、許忠│││││義、許淑樺、許│││││凱扉、許琮緯、│││││許為柴、謝兼夫│││││、陳錫村、陳榮│││││興、陳新樂、陳│││││美觀、蔡時維、│││││羅 張碧霞 、石蔡│││││玉枝、鄭寶秀、│││││陳怡君、陳怜妤│││││、 嚴杞櫻花 、王│││││素娥、嚴啟斌、│││││嚴啟俊、嚴正安│││││、嚴正達、嚴玲│││││璦、嚴玲娟、曾│││││秀篁、陳念慈、│││││陳孝華、陳生元│││││、陳志成(61人│││││連帶分擔)│││├─┼───────┼────────┼───────┤│3│陳乾寶、陳狄東│14455/423551│2,470元│││、陳為政(3人││(3人依各該持│││依各該持分比例││分比例分擔)│││分擔)│││├─┼───────┼────────┼───────┤│4│ 陳墩黃 │7227/423551│1,235元│├─┼───────┼────────┼───────┤│5│陳墩發│7227/423551│1,235元│├─┼───────┼────────┼───────┤│6│張慶承、張慶尊│58995/423551│10,082元│││、張邱玉雲、張│││││士明、張克仲(││(5人依持分比│││5人依持分比例││例分擔)│││分擔)│││├─┼───────┼────────┼───────┤│7│陳炳南、陳汝淮│85737/423551│14,652元│││、陳森本(3人││(3人依各該持│││依各該持分比例││分比例分擔)│││分擔)│││├─┼───────┼────────┼───────┤││張靖二、張靖殿│19413/423551│3,318元││8│、張靖權、張家│││││綸、張嘉芳、張││(10人連帶負擔│││秀銮、蕭文明││)│││、蕭富澤、蕭春│││││美、張敏(10│││││人連帶分擔)││││││││├─┼───────┼────────┼───────┤││陳泓霖、陳瑲煇│92760/423551│15,853元││9│(對右開比例各││(對右開比例各│││分擔二分之一)││分擔二分之一)│├─┼───────┼────────┼───────┤│10│張銀坤│9706/423551│1659元│├─┼───────┼────────┼───────┤│11│張銀賢│9706/423551│1,659元│├─┼───────┼────────┼───────┤│12│張結成、張結榮│20169/423551│3,447元│││、張玉慧、張碧││(4人連帶負擔│││芳(4人連帶分││)│││擔)│││└─┴───────┴────────┴───────┘備註:計算方式採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