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新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全國祥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田志忠 、 巫思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田志忠、巫思琪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借據影本,雖有合意由債權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以債務人為被告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有專屬管轄,是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於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不適用。而本件債務人田志忠、巫思琪之住所均係位於臺中市清水區,此有債權人之聲請狀及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