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新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全國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松春攖 相對人即債務人凱舒兒. 曼寇寇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泉明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