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債權人百睿商行法定代理人 許峻瑞 上列債權人百睿商行因與債務人 黃聖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百睿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百睿商行」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如為獨資,則應更正債權人名稱為「許峻瑞即百睿商行」)
二、因系爭本票(票號:TH934153號)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是請具狀釋明於「何年月日」提示該本票?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