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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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02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志陵 債務人 李巧雯
一、㈠債務人林志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債務人林志陵、李巧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
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