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創益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保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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