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林玉起 兼訴訟代理人 林鎂琁 原告 吳金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張浩銘 、 樊修龍 、 吳孟峰 、 黃三原 、 黃信閔 、 賴昱良 、 陳德威 、林進達、 吳易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
㈡、起訴書狀未經原告吳金治簽名或蓋章,僅由具名為代理人之林鎂琁簽名,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予補正委任狀或由原告吳金治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