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訴人李𦼃銘被上訴人 傅心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心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