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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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軒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並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載第1項,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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