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慶全 再審被告 周廷鍊
周廷章劉蘭英 周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間共有物分割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變價分割,於106年8月1日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然因被告 周廷健 於判決前之106年1月13日死亡,未由其繼承人續行訴訟,致本院撤銷該確定證明書。因被告周廷健之繼承人即為被告 周劉蘭英 ,於前揭訴訟中未經合法代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498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聲明及陳述可資記載。
三、經查:
㈠、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之再審事由部分: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所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係指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無代理權,或未受必要之允許,又或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代理權皆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887號判例參照);又本款係為保護所代理之當事人本人而設,僅限於代理權欠缺之一造當事人始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他造當事人不得據為再審原因(最高法院68年台再字第145號判例參照)。
2.再審原告主張周廷健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死亡,未命其繼承人即被告中之周劉蘭英續行訴訟,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云云。惟查,周廷健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6年1月13日死亡,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周廷健於該案既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其於106年1月13日死亡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尚非屬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且揆諸前揭說明,再審原告並非代理權欠缺之一造,亦不得據該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㈡、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8條再審事由部分:
1.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必須為確定判決之基礎係為裁判,並該裁判有同法第496條、第497條所定情形,始合其要件(最高法院75年度台再字第80號判決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498條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裁判,係指確定之本案判決應受其拘束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再字第6號判決參照)。
2.再審原告未敘明為判決基礎之「裁判」為何,及該裁判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497條所定情形,且觀諸原判決理由,亦未以其他裁判作為判決基礎,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之再審事由,自有未合。
四、綜上,原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5款所列「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及民事訴訟法第498條所定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桃園市○○○區○○○段││36-12│建│61│全部│├─┼───┼────┼───┼───┼────┼─┼────┼─────┤│2│桃園市○○○區○○○段││131-32│建│44│全部│├─┼───┼────┼───┼───┼────┼─┼────┼─────┤│3│桃園市○○○區○○○段││131-54│建│40│全部│└─┴───┴────┴───┴───┴────┴─┴────┴─────┘┌─┬──┬───────┬────┬─────────────────┬──┐│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範圍││號││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屋層數││築材料及用途││├─┼──┼───────┼────┼─────────┼───────┼──┤│1│1185│桃園市中壢區石│住家用、│第1層:110.74││全部││││石頭段36-12、│4層樓房│第2層:125.78││││││131-32、131-54│加強磚造│第3層:125.78││││││地號││第4層:125.78│││││├───────┤│騎樓:15.04││││││桃園市中壢區建││合計:503.12││││││國路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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