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莊嘉榮 年籍在卷被告 張詠翔
周志江 陳聖珈
陳偉傑 陳志忠
蔡孟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第359號加重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