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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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豪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字第6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一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豪祥為警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為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116號簡易判決、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以佐證,而依卷內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書,扣案之上開物品經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從而,上開物品,因屬第二級毒品及違禁物,不問屬誰所有,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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