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3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32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陳冠宇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湧倫

選任辯護人 蔡育銘 律師

被告 郭啟揚

選任辯護人蔡育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宇、邱湧倫、郭啟揚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宇、邱湧倫、被告郭啟揚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陳冠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被告邱湧倫、郭啟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陳冠宇、邱湧倫、郭啟揚及參酌辯護人意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皆自114年8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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