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苡岑 (原名 周憶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繳納聲請費,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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