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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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 李麗珠 被告寶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天送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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