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 王永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紀祝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