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74號
原告邱O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邱錦騏 尚餘如附表所示遺產尚未分割,各項遺產之價額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萬3,576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4,525元(計算式:1,003,576元×1/3=334,5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書記官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3,2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10000)
652,072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10000)
4,704元
3
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3樓)
346,800元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共計:1,003,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