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8日犯公共危險及傷害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248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009號)分別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及第277條第1項之罪,核均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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