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沒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壹公克)、大麻壹包(淨重零點貳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因該案為警查獲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31公克)、大麻1包(淨重0.23公克),均屬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本院經查聲請意旨,與卷內證據互核相符,是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