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乙○○
丁○○甲○○○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肆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尚應補繳陸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405地號土地:132,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18(應有部分)=2,244,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