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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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