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請人庚○○相對人戊○○
乙○○丙○○ 洪鷄 己○○丁○○甲○○辛○○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 洪登福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7年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7年2月1日起至137年2月1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洪登福 於87年2月27日向台灣土地銀行借款4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2月27日,並均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99年6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999,86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台灣土地銀行已於96年6月27日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9年6月14日將之讓與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另洪登福業於90年8月31日死亡,系爭之不動產雖於90年8月31日因繼承登記與相對人戊○○等8人公同共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9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於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乙○○、戊○○、洪雞、丙○○、己○○、丁○○雖於同月15日具狀陳述:對於債務人洪登福以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及成立之借款關係並不知情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 洪福登 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又依聲請人所提債務人洪登福簽訂之借據形式審查,亦足認債務人洪登福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 芳義 ││329│田│00│01│06.00│全部││├──┼───┼────┼────┼────┼────────┼─┼──┼──┼──────┼─────────┼──────┤│002│彰化縣│芳苑鄉│芳義││330│旱│00│74│52.00│4110/7610││├──┼───┼────┼────┼────┼────────┼─┼──┼──┼──────┼─────────┼──────┤│003│彰化縣│芳苑鄉│芳義││345│田│00│12│03.00│全部││├──┼───┼────┼────┼────┼────────┼─┼──┼──┼──────┼─────────┼──────┤│004│彰化縣│芳苑鄉│芳義││346│田│00│05│90.00│全部││├──┼───┼────┼────┼────┼────────┼─┼──┼──┼──────┼─────────┼──────┤│005│彰化縣│芳苑鄉│芳義││347│田│00│15│13.00│全部││├──┼───┼────┼────┼────┼────────┼─┼──┼──┼──────┼─────────┼──────┤│006│彰化縣│芳苑鄉│芳義││348│田│00│05│6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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