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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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6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維煥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何維煥業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死亡,此有司法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