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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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聲請人 黃遵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之證券,得由最後支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另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票據,因聲請人未補正購買系爭票據之書面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票據之事實,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