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758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智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