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健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被告尤健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扣案之子彈9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採樣3顆試射,認有殺傷力,有卷內鑑定書可稽,可認如附表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係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惟上開經試射之3顆子彈,因僅剩彈殼而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已非屬違禁物,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說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表┌──┬─────────┐│編號│物品│├──┼─────────┤│1│扣案而未經試射之子│││彈6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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