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莊建龍 債務人 黃叔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