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69號原告 喻建平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原告起訴狀被告欄位所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有誤,應予補正(例如: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二、另原告未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載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事項,綜觀原告所載事實及理由,倘若原告欲訴請撤銷原處分,則訴之聲明欄位應填寫「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