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3號
調解筆錄原告 高瑞良 被告 高郡伶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3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下午5時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高瑞良被告高郡伶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高瑞良被告高郡伶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30日前給付肆拾萬元;餘額伍萬元,被告自105年4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高瑞良。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36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高瑞良被告高郡伶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