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尹正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編號│請求金額│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13,924元│13,161元│106年4月28日│15│├──┼─────┼────┼─────────┼─────────┤│002│15,798元│13,562元│106年5月9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