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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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3號聲請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等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參)。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故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等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109年度訴字第295號),因其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有其民國109年8月17日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可證。而本件訴訟因相對人關於其資產情況沒有依職權調查,僅依電子閘門提供之數據,就逕自駁回其聲請,故其一定有勝訴的希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其109年8月17日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顯示其無不動產及車輛等財產,惟該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記載之財產稅籍內容,僅顯示個人經稽徵機關、監理機關建檔部分之財產資料,無法正確反映個人全面之資力狀況。此外,聲請人就其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事,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之,自難認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支出本件應繳裁判費之資力。又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查詢結果,該分會109年12月31日法扶彰吉字第1090000197號函復略以:聲請人並未因上述事件向該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有該函附卷可稽。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張升星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詹靜宜

歷審裁判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 救 字第 13 號裁定(110.01.11)【本件裁判書】
  •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 聲 字第 26 號(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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