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 陳巧明 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相對人 詹焜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004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4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004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6年度訴字第84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