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毛惠民相對人 林金才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金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年5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金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林金才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已88歲,聲請人為在臺單身榮民之相對人原設籍之主責就養機構,相對人失蹤前係居住於台東縣,台東縣榮民服務處則於96年10月1日核定外住安養,嗣相對人於97年5月間離家未歸後,其就養金發放於97年6月即改為保管方式處理,並由台東縣榮民服務處於104年2月2日通報為失蹤人口,相對人失蹤至今已逾10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失蹤人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失蹤人口報案紀錄、榮民基本資料等書證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臺灣高等法院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勞保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均查無相對人之入出境、勞保投保或在監在押資料等最新紀錄。且據聲請人107年9月19日當庭提出之相對人歷次訪視紀錄可知,相對人自97年5月間失蹤,當時已報警協尋中等情明確,堪認相對人確實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迄今已逾10年未尋獲等情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97年5月間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相對人為榮民,聲請人對於榮民繼承事件為利害關係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失蹤時為78歲,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
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7年5月間失蹤,計至104年5月間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該月30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