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室債務人 吳堉辰
號三樓之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堉辰於民國(以下同)92年9月5日與原告簽訂「萬利週轉金」融資契約,得自聲請人核准日起,於聲請人所核准之一定額度內透支動用陸續借款,並約定貸款利率:按每日日終動支餘額,依月息1.65%(即年息19.8%)計算,每動支一次本貸款額度,應支付動用手續費新臺幣100元,借款人應於每月21日結算計付上月21日起至當月20日止之利息及動用手續費,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利息及動用手續費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利息或動用手續費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5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