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逢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家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兆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