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茂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姵瑛 間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
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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